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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内立法应主动先行0水果刀

时间:2022年07月26日

外资并购:国内立法应主动先行

凯雷收购徐工案,由于向文波博客事件的高调介入,在各大媒体炒作得热热闹闹。一时间,关于外资并购的各种思潮甚嚣尘上。

外资并购的新高潮

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并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而且来势很猛。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中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

由此,外资的并购行为与中国的经济安全,则成为最近广受关注的热门话题。徐工事件刚刚告一段落,“洛轴事件”又拉开了大幕。一个多月前,世界第二大轴承制造商德国舍弗勒集团要整体收购洛阳轴承集团。7月3日,中国轴承工业协会紧急上书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强烈反对“洛轴”被整体收购,反对理由有二:一是“洛轴”的去向事关国家的产业安全;二是就整个行业来说,以往“市场换技术”都未取得成功。

跨国公司来华并购企业原是市场行为,本无可厚非。中国任何时候都欢迎符合双方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而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来华并购。但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已被国际啤酒巨头基本瓜分,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中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中国工程机械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如此种种让人联想到可能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实不为过。

但不管有多少争议,向政府申请行政干预就必须考虑不能突破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约束,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制度来衡量和裁判争议。从类似凯雷并购徐工等牵涉外资控股的重大收购案的久拖不决,到6月24日《反垄断法》进入立法程序,再到6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已经传递出一个明显的信号,在外资并购问题上,政府如影随形。

对外资的投资和并购行为,中国对外资准许投资的行业早就划分了鼓励、限制和禁止,2002年出台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3年对外资并购方式作出了有关规定,今年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最近的反并购事件中,我们强调徐工集团是行业排头兵,强调“洛轴”是行业老三,可是一方面,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行业前几名不能被外资并购。另一方面,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工程机械和轴承没有被放入限制或者禁止名单。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护航

对于外资并购,我们目前能做的,只能是从法制的渠道来解决这个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让世界各国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我们更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不仅是对外资,更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草案如期出现在6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在该草案中,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要申报审查。由于经营者集中在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力的同时,又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这样两面性结果,因此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因经济力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其主要控制手段即是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事后申报制度,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决定是否允许集中。“微软”曾经历持续多年的反垄断诉讼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草案根据中国实际,并参照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对经营者集中规定了事先申报制度,要求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经营者实施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经营者集中在相关市场上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等7个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此外,草案原则上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并明确了将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可以改善竞争条件和竞争状况,且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作为允许经营者集中的依据。从而将使得大规模并购、易导致垄断的跨国并购必须申报,使之并购行为既能符合市场经济行为,同时又满足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中国企业:在并购中成长

对于“洛轴事件”,更多的人则是从国家战略与经济安全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洛轴”长期为军事工业和航天航空提供轴承,这是一个很能让人产生共鸣的理由,因为美国等发达国家,经常以国家安全为由,从技术和产品的转移、企业并购、政府采购等方面对我们的企业进行限制。可是对于国家安全,也应该是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获得制度性解决。

在美国就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来处理这类问题,像中海油并购尤尼科失败,就是受到这个机构的反对。现在,中国没有这样的专门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只能依据现行法律来判断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因此我们可以成立专门的国外投资审查机构,可以制订出与时俱进的行业目录。

在刚刚讨论的反垄断法草案中,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以及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

中国目前共有大约28万家外资企业。从1979年至2005年底,中国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6224亿美元,同时引进了先进的管理和技术,利用外资取得巨大成绩,对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功不可没。但一国的经济安全却不容忽视。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和控制外资的国内并购行为,发达国家尤其如此。

对于外国资本的进入,大多数国家或采取反垄断法,或采取特别立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试图垄断本国市场的并购发生。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导致收购方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并购行为;加拿大规定,超过两亿美元的并购协议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美国政府和国会对外国并购更是层层把关、多道设防。

只是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在中国健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积极的应对各种变化,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制止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企业涌入美国,大有买下美国之势。可是美国人并没有惊惶,反而督促美国企业在IT技术方面不断创新,率先取得了突破,从而进一步巩固了世界经济霸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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